(2017)渝0240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叙高与卢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叙高,卢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929号原告:秦叙高,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琪(系原告秦叙高之子),生于1994年2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卢子明,男,生于1954年1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秦叙高诉被告卢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秦叙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秦叙高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