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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侯海建与董素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海建,董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财保84号申请人:侯海建。被申请人:董素洁。申请人侯海建于二О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素洁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海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素洁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