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佟某与路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路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173号原告:佟某,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路某,女,70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路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佟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佟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