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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耀汀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耀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99号罪犯王耀汀,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耀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耀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耀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考核分2060分,获得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罪犯王耀汀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人民币489.04元,截止2017年5月12日账上余额为人民币503.71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耀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耀汀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耀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