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庞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19号原告:庞某,女,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被告:贾某,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庞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篆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