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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庞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19号原告:庞某,女,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被告:贾某,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庞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篆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