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立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立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487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7304636K。法定代表人:于志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正,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党,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立锡,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立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增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