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邱远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邱远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20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西侧7号“和丰聚富”大厦综合楼第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6782486P。法定代表人:黄少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福辉,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石荣,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远智,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侗族,住柳州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邱远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邱远智已清偿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25.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