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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勇等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勇,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袁华文,绰号“杨七郎”,男,盲人,1971年3月9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辩护人戴焕喜,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六清,女,1969年7月1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舒孝军,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贺达元,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监视居住。被告人杨华香,绰号“华妹”,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新化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勇、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沫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勇、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肖勇伙同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汽车站内一门面开设赌场,赌场内安放两台“打鱼儿”赌博机,每台“打鱼儿”赌博机可以同时供八个人独立进行赌博,经查,赌场违法所得6000余元,参赌人员有黄佰通等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勇、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勇、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勇、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辩护人戴焕喜提出被告人袁华文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肖勇伙同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合股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汽车站一门面内安放两台“打鱼儿”赌博机(每台“打鱼儿”赌博机可以同时供八个人独立进行赌博)招徕赌博人员赌博。其中被告人肖勇占赌场二分之一股份,被告人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共占二分之一股份。2015年2月,赌场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被告人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退股,被告人肖勇个人继续经营直至2015年10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被告人袁华文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前被羁押42天);被告人袁华文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先前因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经鉴定,被告人袁华文系盲人,不宜收监执行,本院遂于2016年12月14日决定对其暂于监外执行。本院审理过程中,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贺达元进行了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贺达元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周权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19时许,“杨七郎”打他电话要他到溆浦县城南汽车站里面的一家游戏室去,并嘱托他说派出所的要来了,要游戏室赶紧关门。他赶到游戏室后发现游戏室内有2台“打鱼儿”的机子,每台有台机子有8个座位,当时游戏室有五、六个人在玩“打鱼儿”机。在游戏室他还看见“杨七郎”的姐姐袁六清负责给玩家上分并收钱。2、证人黄伯通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19时许,他和朋友到城南汽车站一家游戏室玩,游戏室有2台“打鱼儿”赌博机,每台机子可以同时容纳8人玩。他进到游戏室看见已经有几个人在玩“打鱼儿”机,他也参与进去玩,接近20时,他输掉了八、九百元钱,这时有一青年人来到游戏室讲派出所要来了不准他玩了,他想继续扳本,他还和这个青年人发生了冲突。证人黄东东的证言与证人黄伯通的证言基本一致。3、证人王爱庆的证言,证明他在溆浦城南汽车站里面有一个门面,2013年11月份租给袁六清,租金是8千元,租期一年。2014年袁六清又续租1年,2015年9月左右他看见门面内摆放了两台用于赌博的游戏机。4、证人张富的证言,证明2014年他在溆浦县城南汽车站内一家开游戏室内做修理工,开始他是跟着袁华文去的,后来游戏室老板肖勇就让他负责修理机器,他修理的游戏机时供赌博用的“打鱼儿”机,该游戏室内有两台机子,每台“打鱼儿”机可以同时容纳8个人玩。5、证人贺志军、张坤、舒易军、张在省、张斌的证言,证明五人于2015年10月份在溆浦县城南汽车站内一门面打鱼儿游戏室内被警察抓获,其中贺志军、张坤、舒易军、张在省均在该赌场参与过赌博活动,并输了50至400元,其中张坤、舒易军、张在省指出赌场老板就是被告人肖勇。二、相关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勇、袁华文、杨华香、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六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本院刑事判决书及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袁华文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前被羁押42天);被告人袁华文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先前因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经鉴定,被告人袁华文系盲人,不宜收监执行,本院遂于2016年12月14日决定对其暂于监外执行。三、勘验、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15份,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15次混合辨认中,证人对被告人及被告人之间均进行了分别辨认的情况。2、勘验笔录,证明本案犯罪现场的情况。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肖勇供述其于2014年12月起与被告人袁华文、杨华香、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等六人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汽车站一门面内安放两台“打鱼儿”赌博机(每台机器可同时供8人赌博)赌博,他个人占赌场一半股份。2015年2月,赌场内部出现纠纷后散伙,他个人又陆续经营到2015年10月。2、被告人袁华文、杨华香、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分别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分别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肖勇的供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置赌博方式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六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肖勇除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经营赌场外,还单独经营赌场,且持续时间较长,故对其处罚应重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袁华文系盲人,辩护人以此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华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肖勇、袁华文、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均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本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袁六清、舒孝军、贺达元、杨华香作出了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贺达元适用社区矫正,对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袁六清、舒孝军、杨华香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华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袁六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舒孝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贺达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杨华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宏政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张克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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