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周阳犯受贿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赃款追缴犯罪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执27号 移送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周阳,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阳犯受贿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赃款、追缴犯罪所得执行一案,2016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6)琼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周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二、对已退赃的人民币2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周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6.35万元。…”2017年1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周阳在光大银行08**账户内存款266844.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2**账户内存款538.9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02**账户内存款90753.3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2**账户内存款7068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62**账户内存款28586.75元,共计457405.77元。 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周阳妻子张翠萍到庭,表示愿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希望法院解除对周阳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便其主动缴纳执行款项。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解除了上述被执行人周阳银行账户的冻结。之后,张翠萍分多次将70万元转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 另查,被执行人周阳在接受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被执行人周阳妻子张翠萍主动将赃款25万元缴纳给市纪检,该款项由市纪检上缴国库。本案在审判期间,被执行人周阳妻子张翠萍将赃款200万元转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 2017年7月21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周阳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阳妻子张翠萍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共计270万元,应及时将该款项上缴国库,抵偿本案部分债务。目前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再次通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如发现财产可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三)(四)项、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阳妻子张翠萍代其履行的缴纳至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上的2700000元上缴国库,抵偿本案部分债务。 二、终结本院(2016)琼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志鹏 审 判 员 肖传义 审 判 员 吴 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西河 书 记 员 蓝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