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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连阿尔滨集团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大连阿尔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阿尔滨集团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大连阿尔宾集团有限公司,赵明阳,谷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633号。负责人:于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阿尔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顺,董事长。原审被告:赵明阳。原审被告:谷红英。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原审被告大连阿尔宾集团有限公司、赵明阳、谷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由上诉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勇峰审判员  王家永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