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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刘万龙、樊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雪梅,刘万龙,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67号申请人:黄雪梅,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胜,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万龙,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樊凤,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黄雪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万龙、樊凤共有的登记在刘万龙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徐肖公路北卧牛村四组火花职工宿舍楼2-501室的房产。申请保全价值646916.67元。担保人李胜以位于徐州市徐州市泉山区盛天茗苑1号楼1-1503室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万龙、樊凤共有的登记在刘万龙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徐肖公路北卧牛村四组火花职工宿舍楼2-501室的房产。保全价值646916.67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李胜位于徐州市徐州市泉山区盛天茗苑1号楼1-1503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