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燕与胡佳蔚、施玲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胡佳蔚,施玲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民初332号原告:张燕,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诚,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佳蔚,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施玲娣,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舟山市定海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张燕诉被告胡佳蔚、施玲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佳蔚、施玲娣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承揽报酬50850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承揽报酬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胡佳蔚系被告施玲娣的儿子,原告与两被告原本即相识。近年来,两被告将其名下的舟山市定海飞跃伍贰零网吧(以下简称伍贰零网吧)和舟山市定海时代网吧(以下简称时代网吧)交由原告装修。2014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施玲娣结算,截至该日两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报酬520000元,其中伍贰零网吧420000元,时代网吧100000元。之后,两被告分多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承揽报酬。期间,两被告又将舟山市定海心忆网吧(以下简称心忆网吧)交由原告装修,相应的承揽报酬为250000元。2016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胡佳蔚进行结算,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承揽报酬,两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报酬共计515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讨后,两被告仅支付7000元,至今尚欠5085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胡佳蔚、施玲娣未答辩、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欠条、付款凭证、及伍贰零网吧、时代网吧、心忆网吧的工商登记材料等作为证据。两被告未质证。经审查,欠条系被告施玲娣于2014年5月5日出具,其中载明“至2014年5月5日止,欠装修总款520网吧肆拾贰万元正,时代网吧壹拾万元正(总计520000元)。”付款凭证系被告胡佳蔚于2016年1月31日出具,具体内容为:确认被告胡佳蔚欠原告承揽报酬770000元,包括伍贰零网吧的承揽报酬420000元、时代网吧的承揽报酬100000元、心忆网吧的承揽报酬250000元,已支付254500元,尚欠515500元。欠条及付款凭证表明,两被告均对涉及伍贰零网吧、时代网吧的承揽报酬予以确认,即合计520000元。对涉及心忆网吧的承揽报酬250000元,仅有被告胡佳蔚一人进行确认。三个网吧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被告施玲娣在200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系伍贰零网吧的投资人,被告胡佳蔚在2009年7月10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系时代网吧的投资人,在2008年7月9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系心忆网吧的投资人。被告施玲娣作为伍贰零网吧的投资人,就该网吧所涉及的承揽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据此可以直接认定原告与被告施玲娣就该网吧的装修存在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履行装修义务的事实。同理,亦可以直接认定原告与被告胡佳蔚就时代网吧、心忆网吧的装修存在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履行装修义务的事实。被告施玲娣虽非时代网吧的投资人,被告胡佳蔚虽非伍贰零网吧的投资人,但两人在结算过程中向原告确认尚欠涉及该两网吧承揽报酬,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就此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履行装修义务。综上,本院采信上述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前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将伍贰零网吧、时代网吧交由原告装修,被告胡佳蔚将心忆网吧交由原告进行装修。原告按约履行装修义务后,被告施玲娣在2014年5月5日确认尚欠原告伍贰零网吧、时代网吧的承揽报酬共计520000元。被告胡佳蔚于2016年1月31日确认尚欠原告心忆网吧承揽报酬250000元,被告胡佳蔚同时确认其已经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244500元。之后,原告又收到承揽报酬7000元。另查明,1.原告庭审中陈述,伍贰零网吧的装修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5月5日,时代网吧装修时间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心忆网吧的装修时间为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6月5日。2.原告庭审中认为,其与两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不存在影响其效力的情形,故有效。原告按约履行装修义务后,两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承揽报酬,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支付相应承揽报酬的违约责任。原告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251500元承揽报酬,因无证据证实该款系用于支付哪个网吧的承揽报酬,故前述款项首先用于支付装修完成在前的网吧的承揽报酬,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案涉三个网吧装修完成的先后时间本院根据原告陈述,确定为伍贰零网吧、时代网吧、心忆网吧,故前述款项本院认定首先用于支付伍贰零网吧、时代网吧的承揽报酬。因此,两被告尚应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涉及伍贰零网吧、时代网吧的承揽报酬258500元的违约责任。就心忆网吧的250000元承揽报酬,因缺乏证据证实被告施玲娣系共同定做人或者其承诺对该款承担支付责任,故该部分报酬应由被告胡佳蔚承担支付责任。就尚欠前述承揽报酬,原告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报酬支付期限,且缺乏原告在起诉前向两被告催讨的证据,故本院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9日起算至承揽报酬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本院酌情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佳蔚、施玲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燕承揽报酬款258500元,并共同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承揽报酬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的1.9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胡佳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燕承揽报酬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承揽报酬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的1.9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85元,由被告胡佳蔚、施玲娣共同承担4515元,被告胡佳蔚负担4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志明人民陪审员 安汉芬人民陪审员 邓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