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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艳敏、李金付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敏,李金付,郑会武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敏,女,汉族,1986年5月7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付,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刘庆德、尹浚,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会武,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住新乡市。上诉人赵艳敏因与被上诉人李金付、郑会武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13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金付为了规避管辖,虚列被告郑会武,郑会武的住所地是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352号,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及房产在焦作市山阳区,二被告住所地及房产均不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之一郑会武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新乡市××单元××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郑会武是否承担责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