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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78号罪犯陈章,男,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拉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967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藏法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陈章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1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陈章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1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陈章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1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藏01刑更13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陈章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曲水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提请假释。为证明上诉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个人总结、所在监区的鉴定、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假释审批表、计分考核记载表、民事赔偿情况表明以及该犯假释后所在居住区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有关假释的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假释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对罪犯陈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裁定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