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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431、43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罗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罗向阳,马定武,聂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431、432、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向阳,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马定武,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聂相权,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向阳、马定武、聂相权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罗向阳、马定武、聂相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向阳、马定武、聂相权在2017年6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向阳、马定武、聂相权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向阳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17×××25、17×××96、17×××93账户内存款71032.50元;划拨被执行人聂相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62×××15账户内存款376.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再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