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华东与胡远彬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东,胡远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547号申请人:梁华东,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胡远彬,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人梁华东与被申请人胡远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华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远彬所有的奥迪牌小汽车一辆。申请保全的金额为200000元。申请人梁华东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远彬所有的奥迪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胡远彬保管、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被申请人胡远彬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梁华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何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