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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科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奉节县泓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科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奉节县泓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泓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表人:黄昌现,经理。上诉人重庆科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节县泓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科凯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科凯公司虽申请撤回上诉,但该申请是在指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间届满后提出,故仍应按科凯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科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