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开明与杨玉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远菊,梁开明,杨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远菊,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现住第三师41团。申请执行人:梁开明,男,汉族,1959年2月14日出生,现住第三师41团。被执行人:杨玉锋,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第三师41团。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玉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77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75.41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77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栋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