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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4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载明:孩子张佳琪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高某某按100元/月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每年7月10日一次性给付十二个月,直至清结;被告高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张某某应予配合,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高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某某亦领取完毕,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审 判 员  胡培哲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