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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蔡某、毛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毛某,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蔡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毛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毛某于2017年7月支付8000元,余款12000元于农历2017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经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高科执行员  廖建新执行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