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小燕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燕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5号罪犯吴小燕,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回的赃款845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以(2004)闽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以(2007)榕刑执字第2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11月30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82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2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小燕本次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小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小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小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4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