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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马春芳、冀爱宝、杜峰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马春芳,冀爱宝,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法人代表杨文光,该行行长。住所地集宁区恩和路。被执行人马春芳,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被执行人冀爱宝,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被执行人杜峰,男,汉族,1956年01月09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928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春芳、冀爱宝、杜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峰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