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舒模翠与何艳、何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模翠,何艳,何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792号原告:舒模翠,女,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飞跃,湖南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艳,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何林,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舒模翠与被告何艳、何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舒模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模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舒模翠负担。审 判 长  熊天琴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秀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