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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伟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伟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381号罪犯谭伟记,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人谭伟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伟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伟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谭伟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伟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次;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伟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伟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  惠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洪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