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华与王强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252号申请人李华,男,汉族,住信阳市息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1502民初2691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申请人李华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李华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李华。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