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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飞与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飞,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438号原告:田飞,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镇28-1号。法定代表人:杨树文,执行董事。原告田飞诉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田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田飞负担。审 判 员  何晴高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