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飞与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飞,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438号原告:田飞,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镇28-1号。法定代表人:杨树文,执行董事。原告田飞诉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田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田飞负担。审 判 员 何晴高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