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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荣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1937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婷,女,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女,公司法务。被告:刘荣华,男,1991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U××××030);2.判令被告返还车辆,车牌:苏E×××××,车型:2008-2014款1.6L自动时尚版、发动机号码:31××××5,车架号码:LDC××××××54;3.判令被告处理车辆苏E×××××在使用期间产生的全部违章(共计:累计扣分9分,罚款350元);4.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所有租金1612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名下苏州分公司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U××××30,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合同第一条:租赁物为“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由甲方购买的车型:2008-2014款1.6L自动时尚版、棕,车牌:苏E×××××,发动机号码:31××××5,车架号码:LDC××××××54。合同第三条第1款: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止。合同第三条第2款: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须于合同期内每月25日前以期初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直至付完36期。合同第三条第3款:租金双方共同约定除第一期租金为贰万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剩余35期之租金以每期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来支付,且不论租赁物使用与否,乙方都以上诉载明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第三条第5款: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延迟造成的滞纳金,延付一至三天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超过三日(含第三日)未付租金,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乙方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项甲方均不予退款,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第四条第9款:租赁车辆有违章的,乙方须在违章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第八条第2款: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收回租赁物,不免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期间(应付款之日起至收回租赁物之日止)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回租赁物产生的费用、租赁物折旧费、律师费、公告费)的义务,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违约金支付时间为违约当月,每超过一天加收违约金的万分之五罚息。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后,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合同第九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总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10月25日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在《车辆交接单》中接收人、驾驶员姓名、承租方经办人、承租方右边空格内均签名并按印确认。被告自2017年3月25日第六期起未支付租金,经原告合理催告被告仍不支付租金,也不返还车辆,对车辆在使用期间产生的违章也拒不处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刘荣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因原告诉称之事实,已有证据《融资租赁合同》、《温馨提示》、《车辆(出库)交接单》、驾驶证、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查询信息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未能依约继续支付第九期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第5款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讼争车牌号为苏E×××××车辆,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讼争车辆产生违法行为,被告亦未能依约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被告未能继续支付租金与处理违法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5000元,本院亦予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处理违法行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记分系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而非违法车辆。讼争车辆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违法行为应由驾驶人接受处罚,与讼争车辆无关。同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的是公安机关,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处理讼争车辆在租赁期内的违法行为、恢复车辆无违法行为原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华签订的、编号为SU2××××0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刘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苏E×××××小轿车一辆返还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刘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四、驳回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由被告刘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红附注: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