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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何明利与杨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利,杨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151号原告:何明利,男,1979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杨中良,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利与被告杨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诉至本院,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何明利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