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三房产经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三房产经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248号原告:王春玲,女,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三房产经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4号。法定代表人:曾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三房产经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春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春玲承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