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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302号原告:胡某1,男,194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某,宁城县大明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2,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计款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庆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