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蒋亦丁、廖蕴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亦丁,廖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亦丁,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蕴刚,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蒋亦丁因与被上诉人廖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479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蒋亦丁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成都高新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蒋亦丁住所地位于成都高新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蒋亦丁提交的《居住登记证明》及《居住证明》,因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蒋亦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