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特10号申请人:李昭,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李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昭称:李昭与李彩萍于2001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12日李昭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2年2月被申请人李彩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刑满回家后,不见被申请人的踪影,其间,李彩萍的母亲病逝也不见其返家,现已下落不明满5年有余。为此特申请宣告李彩萍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彩萍,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村委会大刘庄52号1户,身份证号码,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村委会大刘庄52号1户,系申请人李昭的妻子,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李昭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彩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彩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彩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彩萍自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期限已满2年,李彩萍下落不明的事实已得到确认。故申请人李昭请求宣告李彩萍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彩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松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