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佳佳与丁静刘谢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佳,刘谢添,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791号原告何佳佳,女,汉族,1980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谢添,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丁静,女,汉族,1980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佳佳诉被告刘谢添、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何佳佳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