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世中与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中,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行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中,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铜花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斌,局长。上诉人陈世中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2014年12月16日,陈世中向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称,请求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更正陈世中为土地使用权利人。2015年2月9日,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对陈世中提出的更正申请书回复称,由于陈世中没有提供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文件,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派工作人员上门征求了土地权利人余惠芳的意见,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陈世中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015年3月20日,陈世中向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书。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对陈世中的异议申请无回复。2015年7月3日,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向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回复称,该信访因家庭内部利益纠纷产生,鉴于陈世中与余惠芳系父女关系,建议他们二人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共同申请,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将依照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建议陈世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5年8月,陈世中提起物权确认诉讼,2016年4月22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黄石市新下陆东方山街道詹爱宇社区万家垴小区205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陈世中与余素珍共同共有。因陈世中要求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将黄石市新下陆东方山街道詹爱宇社区万家垴小区205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办理在陈世中名下,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无法办理更正登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2016年6月27日,黄政发(2016)18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通告称“自2016年6月29日起,市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森业等登记业务。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审裁定认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2016年6月27日,黄石市人民政府颁布黄政发(2016)18号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通告称“自2016年6月29日起,市国土、房产、林业等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森业等登记业务。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本案陈世中于2016年8月起诉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世中的起诉。陈世中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废除原先所有证件,裁定下陆詹爱宇社区万家垴小区205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其所有;二、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误工工资14万元、收回房租29.5万元、旅社费2100元、律师费6000元;三、制裁违法人员。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均属实。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同行政主体相互对应,一般情况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是适格被告。故被告是否适格同被诉的行政行为紧密相连。一般情况下,只有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并非原告所诉被告作出(或共同作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认定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否适格同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责系不同的概念。被告是否适格由被诉的行政行为决定,由诉讼法来规定。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责一般由相关的实体法确定。适格的被告不一定具有原告所诉称的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系不动产登记机关内容、职责的规定,并非适格被告的相关规定。原审裁定认定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区分局主体不适格系将适格被告同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所诉称的法定职责二者相互等同,从而裁定驳回陈世中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行初4号行政裁定;二、指令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洪安审判员 王 蓓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