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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拖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26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拖欠罚金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甘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对张集宾并处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书 印审判员 胡 岩 松审判员 ��宏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 盼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