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勇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勇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5610号原告:南京勇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新合村友谊路2号-8。法定代表人:帅全全,总经理。被告: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73号2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原告南京勇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帅公司)与被告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展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帅全全,被告阔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勇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阔展公司给付原告汽车维修及配件款42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2月开始到原告处修理重型汽车(渣土车),连同修理费和配件,合计产生费用42870元。被告当时承诺过几天就付款,但一直未付。2017年1月20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承诺农历年过年前付款,并出具结算单给原告。还款期届满后至今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阔展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表明被告未向原告付款的原因系因挂靠在被告处经营的实际车主未向被告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起,原告多次在被告处修理汽车,直至2017年1月,总共发生修车款及配件款合计428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2017年1月20日,被告出具结算单,确认2016年车辆修理及配件款合计42870元。并与原告口头约定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维修及配件款明细表和汽车配件结算单一组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勇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修理和配件款42870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合计44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为461元,由被告南京阔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常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