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四娃与被告苏阳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娃,苏阳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902号原告:郭四娃,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苏阳阳,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天子美食城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四娃诉被告苏阳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四娃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四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郭四娃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郭四娃承担145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