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0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恺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博雅方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博雅方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0980号原告:中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施其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悦,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启昕,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雅方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2562室。法定代表人:陈迎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贤,男。原告中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雅方略金融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45元,减半收取计27,0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