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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宋留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留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75号罪犯宋留套,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留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关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宋留套不服,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04月14日以(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9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留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宋留套报请建议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3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留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留套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08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朱康华审 判 员  沈建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