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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殿彬与郭永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殿彬,郭永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412号原告:郭殿彬,男,汉族,1935年10月1日生,汉族沧县,。委托代理人:孙佳丽,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沧县,,系原告儿媳。委托代理人: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福,男,汉族,1984年8月1日生,住沧县,。委托代理人:郭永福,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殿彬与被告郭永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