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殿彬与郭永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殿彬,郭永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412号原告:郭殿彬,男,汉族,1935年10月1日生,汉族沧县,。委托代理人:孙佳丽,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沧县,,系原告儿媳。委托代理人: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福,男,汉族,1984年8月1日生,住沧县,。委托代理人:郭永福,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殿彬与被告郭永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殿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