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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贵华与吕雪、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华,吕雪,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610号原告:周贵华,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吕雪(吕超),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邵春,女,1986年5月26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周贵华诉被告吕雪、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贵华诉称:2015年1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逾期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导至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贵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