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利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利,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838号原告:康某利,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甲字**号**号。被告:徐某,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甲字**号**号。原告康某利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康某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某利承担。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