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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春龙诉被告南宁易嘴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龙,南宁易嘴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812号原告:朱春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被告:南宁易嘴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阳路290-3号新秀佳园1号楼5单元3层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096027311C。原告朱春龙诉被告南宁易嘴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丽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