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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汪大宁、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大宁,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汪大宁,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山东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27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