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运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运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强,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上诉人李运强因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运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运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运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