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4民初1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伟、区穗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伟,区穗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4990号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7号东发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大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颂延,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茵,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周伟,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区穗莹,女,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区穗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凌晓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