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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克献、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克献,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仝翠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克献,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仝翠云,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李克献因与被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仝翠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上诉人李克默送达了《上诉案件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即2017年3月27日)在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李克默未按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克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艺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