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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3执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湟中县汉东乡上扎扎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住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3日生,住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人沈有才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223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芦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