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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世贵、卢小林等与朱名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贵,卢小林,朱名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民初1000号原告徐世贵,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农民,住修水县。原告卢小林,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农民,住修水县。被告朱名全,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农民,住修水县。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世贵、卢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名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世贵、卢小林诉称,于2013年6月受被告雇佣,为其在修水县大桥镇嘉锦园工地做事。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同两原告进行结算工资,直到2016年2月3日才给两原告出具了一份7000元的工资欠条,同年2月6日,被告向两原告给付了2000元工资,尚欠5000元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多次讨要剩余工资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5000元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名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雇佣两原告为其在修水县大桥镇嘉锦园工地扎脚手架,当时是按3.6元每平方米结算,总工资计算下来为28000元,被告给付了21000元。剩余的7000元工资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3日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于2016年2月6日向两原告给付了2000元工资。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计欠徐世贵、卢小林扎嘉锦园工资(柒仟元正¥7000.00元),朱名全,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6日付贰仟元,还欠伍仟元正¥5000,朱名全,2016年2月6日。”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欠条、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世贵、卢小林付出了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为向被告朱名全追索自己的劳动报酬,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原告徐世贵、卢小林要求被告朱名全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名全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名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世贵、卢小林劳务工资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名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