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彦彬对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59号(2017)吉0723财保59-1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刘彦彬,现住乾安县。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树梅。本院依申请人刘彦彬申请于2017年7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被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复议申请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的内容包括刘彦彬撤回保全申请,刘彦彬撤回保全申请后,被申请人不要求刘彦彬赔偿。刘彦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乾安县伟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50万元的冻结。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退回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审判员 徐玖春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